假释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怎样去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0 03:23:12 214 人看过

一、假释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怎样去处理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假释考验期满后剥夺政治权利怎样处理

如果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三、被假释的罪犯,考验期满的,怎样办理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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