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提取时间没有约定的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5:31:42 368 人看过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仓储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与普通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表现为: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单如何规定的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证明保管物已入库的文件。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证明,同时,仓单不仅是收到货物的证明,也是提货的依据;仓单不能通过背书流通转让,仓单只能通过转让手续转让给第三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品的,保管人员应当支付仓单;出具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存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

3、存储物品的损失标准;

4、存储场所;

5、存储期;

6、存储费;

7、如果存储物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和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品的凭证。

三、怎样减少仓储合同纠纷

1、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要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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