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4:20:14 451 人看过

中国法院网讯正在念初三的赵莉莉用积攒下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其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赵莉莉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

赵莉莉的母亲在法庭上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200元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由于赵莉莉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因此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该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地预见。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将所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人民币1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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