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修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其中包括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不必再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只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即可。
8月15日,国务院令第653号文件称,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文件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对比原文,证券公司变更注册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修改中也突出强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中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审查。
文件删去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原文为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文件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原文中,证券公司使用客户资产转向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文件删除了第八十一条未经批准,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将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修改后仅剩,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原文第九十三条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单位借入偿还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债,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修改文件删除掉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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