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法定解除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0:41:50 448 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法定解除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我国法律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二、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催告的内容及方式。

当发包人出现列举的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并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权力,而需首先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催告,在进行催告时应注意以下环节:首先,催告的内容必须明确。其次,催告的方式必须可以证明。一般而言,书面催告易于固定催告的内容及保留对方签收的证据,应尽量采用。

(二)解除通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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