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2、很多人认为,父母承租着的公房在拆迁时全家人都能分得财产,为此出现家庭纷争的也不少,这实际上是大家的一种误解。如前所述,能够得到公房拆迁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共同居住人。
3、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同样因为公房拆迁所得的款项也不能算做遗产。但是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还需具体分析。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半就应属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买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后,这一半拆迁款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们有权利继承;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并不是承租人的遗产,别人无权利继承。
一、2022年公产房新政策
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经过审查,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补贴购房);**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据了解,城市居民公租房优先供应的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当中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租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35周岁以下)子女应当作为家庭成员同时申请。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符合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现行条件的,可凭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到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各区住建局)办理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的确认登记手续。
《通知》规定,2018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直管公房转租政策方面,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未购买产权的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值得注意的是,7月31日前公房出售一次性付清房款将优惠10%,8月1日起将取消一次性付清房款10%的折扣。公房出售成本价、工龄和房屋成新折扣、住房调剂系数等相关政策,仍按照本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此外,自2015年起,按照优惠逐年减少、出售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将逐步提高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二、公产房过户流程
1、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2、公产房继承与转让过户条件公产房分直管公房和企业产,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继承的方式承租当你父亲过世或户口迁离本市,你可以作为子女继续承租其现有公产房,但须得其他有权承租人同意,包括,你母亲、祖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过户申请书。
3、采用代理转让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采用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具体向房屋置换管理咨询)
4、公有住房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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