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公司借款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或支走注册资本不予归还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反之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不会构成抽逃出资。
一、抽逃出资罪的构成标准
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或单位;
2、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为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客观上是行为人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实缴资金可不可以取出
实缴资金不可以取出。只有在清算公司财产后,才能在盈利的情况下取出相应的股份财产,否则构成抽逃出资罪。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所拥有的资本。因为股东认购股份后,可以一次全缴纳,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因此,实收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一般来说,公司注册时,应在银行开户两次。第一次是验资账户,第二次是公司基本账户。验资账户验资后注销,但基本账户用于公司资金的进出和结算。注册资本只能公开转账。
三、虚假出资的出资人是否应享有股权
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既然仍有股东身份,就应当承担股东义务,有股东权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不过虚假出资的出资人很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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