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4:30:30 219 人看过

将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集中罗列,采用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设置投保人声明栏,声明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设置投保人签名栏,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对电子保单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不同于传统保单,作为新型的投保方式,互联网保险订立时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方式、投保人确认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方式均通过电子确认的方式进行,全流程可以追溯,代替了传统保险现场面签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登录保险公司网站依次进行“登录验证”、浏览“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并确认勾选相关内容后才可以集合生效保险合同。

在以下情形中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仅在投保单印制投保提示,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仅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尾部设置投保人声明栏,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另行单独印制投保人声明,声明内容为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对于非自然人投保的,仅加盖单位公章,而没有投保人经办人员的手写签名等。

律师补充: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仅需对该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对于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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