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召唤时,可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器。非强制召唤,原则不使用手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方不得按照定金规定使用警器,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他们,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
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的四川民工王建昌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讨要工资所在公司向警方报案,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王建昌刑拘,快满一个月后才释放。记者到该公司调查此事遭拒,公司负责人竟恐吓记者:你给我滚出去!
这家企业为何如此之横?
工资迟发引发停工事件
今年41岁的王建昌是四川苍溪县人,2001年,他来到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做定型工作。王建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工资在每月25日之前发放。但今年4月份,已经过了25日,工资却还没发下来。
王建昌说,4月29日下午,我上中班时,看到工资还没发,就对同车间的两位操作工人说:老板老不发工资,还干什么活啊,停掉算了。因为大家都没有拿到工资,于是就停机聚在一起议论工资之事。过了一会,老板来了,说要开除我,并叫我结账走人。当我要求结账时,老板叫我到派出所拿钱。
随即,联达伞面公司以个别员工挑唆,引起车间大面积停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王建昌及其妹夫刘元平开除。朱某等10名工人各被罚款100元,并要求他们必须在两天内向公司提交检查,否则公司不继续留用。
王建昌说,4月30日全公司职工工资就发了,但没有他和刘元平的。他连续两天去上班,都被门卫挡在门外。5月25日,王建昌向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联达伞面公司支付他2月26日至4月29日两个月的工资及加班费631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补交应交而未交的养老保险金等,共计6.3万余元。刘元平在之后也申请了劳动仲裁。
失衡的劳动仲裁调解案
7月4日晚,王建昌妻子等了一个晚上不见丈夫踪影,第二天才知道丈夫竟被公安机关抓走了。同一天晚上,刘元平也被公安机关抓走。
原来,6月28日,联达伞面公司负责人俞小鹏向萧山新塘街道派出所报案,称4月29日下午4时许,在王建昌和刘元平的煽动下,公司员工停掉了正运转的机器,正在运行的布料全部报废,直接经济损失6.3万余元(记者发现,这个损失数字恰巧与王建昌申请仲裁的标的6.3万余元相差无几)。7月4日傍晚,新塘派出所将王建昌和刘元平带到派出所留夜讯问,第二天将他们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王建昌说:我被抓进去后,公司老板让人带话儿说只要我不告他们,他们就不告我,否则有我好看的。7月14日,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新塘派出所开庭。
王建昌说:民警将我们从看守所带到派出所时说,今天劳动仲裁在派出所开庭,只要你们调解了,也就不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了,当然这要老板写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
当时我们考虑,被关进去后无法拿到相关的证据,只好被迫同意调解。开庭时,我们戴着手铐和脚镣,回到看守所后才被打开。7月17日,王建昌和刘元平分别与联达伞面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他们2月26日至4月29日的工资各1000元。8月3日,王建昌和刘元平被公安机关释放。
公司负责人对记者面露凶光
案发后,新塘街道派出所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联达伞面公司4月29日下午由于员工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得出评估损失为5000余元。8月15日,记者就王建昌、刘元平案采访新塘街道派出所负责人。该负责人说,2005年9月16日,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由一般民事纠纷引发的、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和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如案件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这次评估损失只有5000多元,虽然符合2000元的刑事立案起点,但损失不大,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联达伞面公司也书面要求不追究王建昌和刘元平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作出了撤案处理。
8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联达伞面公司核实王建昌和刘元平反映的情况。在该公司办公室,公司负责人俞小鹏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只是叫记者找公安机关。
记者见无人理睬,下楼后到旁边车间找工人核实情况,被俞小鹏看见,俞小鹏面露凶光:你到里面去干什么,你算老几?记者说:我在采访工人。俞小鹏吼道:你这个破记者有什么用,你给我滚出去!并陪送记者出了厂门。走出厂外,记者看到俞小鹏还凶狠地盯着记者。
律师:因故停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针对王建昌和刘元平两位民工的遭遇,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认为,两位民工不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因此退一步讲,即使由于两民工停工行为导致布料损失,那也仅仅是一部分财产损失,而不是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
王义说,更重要的是,两民工停工行为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按月发放,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按双方的劳动合同,工资应当在每月25日前发放,而该企业已拖欠几天。因此,对两民工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公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近一个月是错误的。
王义同时指出,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自愿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当时的调解是在两农民工被关押期间,地点是派出所,民工还戴着手铐脚镣。对方开出的条件是,接受调解才可撤回指控。内容也有失公平,企业连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也没有付足。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书,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要求上级仲裁委员会进行监督。
须贤新是杭州市威芸服饰有限公司的江苏籍外来务工者。他说,两农民工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让我们广大外来农民工心寒。两民工到底犯了什么罪,要这样对待他们?劳动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平等协商的事,怎能用手铐脚镣对待?说白了,这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从法律上说,是外来民工的人权没有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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