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新准则中现金科目变化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余额直接结转新科目即可。
2.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原投资准则规范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仅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即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则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来规范。因此关于投资的变化还是较大的,牵扯到核算内容的重分类以及具体账务处理的变化,因此要想完成科目余额的转换,首先要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原来的投资项目进行重分类调整。从总体上看,新准则对投资调整后,投资归入的分类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具体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都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
(2)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中核算);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
(4)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核算)。
具体转换时,可根据以下办法完成科目的转换:
(1)短期投资
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其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2)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虽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①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②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③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④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结转即可。
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将原账面核算的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长期债权投资
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①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②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4)委托贷款
企业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3.应收补贴款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企业应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4.存货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周转材料科目;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即可。
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而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油气资产除外)、累计折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除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除外)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即可;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6.递延税款
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带来的所得税影响,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追溯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金额。
7.其他资产类科目
其他资产类类科目如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相应余额直接结转即可。
[1][2][3]
-
新会计准则和旧会计准则有什么不同
244人看过
-
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具体如何进行实务操作
155人看过
-
亏损弥补的新旧会计处理旧准则
431人看过
-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及比较
452人看过
-
浅谈新旧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
431人看过
-
债务转为资本时新旧准则处理
223人看过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
债务转为资本,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不同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9新旧准则对债务人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不同的,如下:(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旧准则第6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第6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务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
新旧准则对债务人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9新旧准则对债务人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不同的,如下:(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旧准则第6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第6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务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
连带债务转让的实际操作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25在法律上,新公司对原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论转让时有所隐瞒,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债务,新公司都应承担。新公司可以在承担后,向原法人起诉追偿债务。 另外,你们之间签订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债务偿还的情况,只对你们双方有法律效力,对他人并有没有效力,所以原公司的债权人要您还债务,是合法合理的。
-
以旧换新怎么计算增值税广西在线咨询 2023-08-07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也就是说以旧换新要按照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两个业务活动来进行核算,销售额和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
土地证怎么换新证怎么操作?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7一、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 2.经办人员受理材料、审查材料、发现材料不全时一次性告知; 3.经办人员实地查勘; 4.报局联审会审核; 5.注册登记制证; 6.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申办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证明和土地登记委托书; 3、法人代表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土地证; 5、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其他权属证明; 7、地籍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