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8 15:31:57 375 人看过

一、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猥亵、拘禁等犯罪行为;

2.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体等行为;

3.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三、侵害生命健康权纠纷证据不足法院是否会受理

在生命权与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是法院是否受理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此类案件时,会对案件所涉及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此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与其主张有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应当在能够获取证据的时限内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n(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n(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n(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n(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n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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