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8:25:14 138 人看过

第一条

为适应多形式、多层次就业需要,拓宽就业渠道,规范各类劳务派遣企业和接纳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实际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从事相关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合法委派调遣到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

第三条

劳务派遣的主要形式是劳动派遣企业向实际用人单位输出劳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积极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以社区就业和灵活就业为重点,向失业人员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岗位。

第四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成立,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

(二)有明确的劳务派遣活动管理制度;

(三)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预留账户。

第六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属地征缴原则,外地劳务派遣企业在本市,或者本市劳务派遣企业跨社会保险统筹区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用人单位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实际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符合本暂行办法、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审核所接纳的劳务派遣企业的有效证照,审核所接纳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材料。

凡实际用人单位接纳无有效证照的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或者接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不全的,视为与实际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八条

实际用人单位接纳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要范围:

(一)街道、社区的公益性岗位,各类用人单位需要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主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岗位;

(二)外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

(三)商贸企业“招商进场”中使用的厂方促销员、信息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用工。

本市交通运输业、生产制造业,除后勤服务(如食堂、保安、保洁岗位)以及临时性辅助岗位外,其他生产岗位、生产线和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岗位一般不接纳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实际用人单位接纳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0%。

第九条

劳务派遣企业不得向实际用人单位输出在校学生,不得安排学生开展实习活动。实际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务派遣企业接纳在校学生从事实习活动。

第十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派遣事项。劳务派遣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终止和解除,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劳务派遣活动中,劳务派遣企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包括支付标准、形式、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以及管理费收取标准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企业,并在协议中载明。

第十二条

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派遣协议的约定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对劳务派遣人员承担的义务。劳务协议应当包括派遣协议中有关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约定事项。

劳务协议必须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作出说明,并载明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防治措施和待遇等。

第十三条

实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事项,对劳务派遣人员不得歧视,不得以高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劳动定额、质量标准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不得违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低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企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登记核查制度,书面记载派遣人员姓名、年龄、使用时间等,并妥善保管。实际用人单位应按月将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考勤考核等资料如实反馈给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并保存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做好工伤申报认定工作,并承担派遣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企业也可以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代为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际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当由劳务派遣企业直接发放。

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先行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农村社会保险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实际用人单位如与劳务派遣企业在派遣协议中约定代为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应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代扣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将代扣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转给劳务派遣企业,督促其依法缴纳。

抚顺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文号:抚顺市人民政府26号

发布日期:1992-1-1

执行日期:1992-1-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方便群众,实现我市门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等均应按此办法设置门牌。门牌的设置,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范、合理、整齐美观、查找方便。

第三条市公安局会同地名机构负责门牌的设置、更新和管理,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门牌是楼、栋、门洞和门户的标志和代号,凡涉及需用地址的,均应有门牌号。

第五条门牌分为主楼牌、支楼牌、独楼牌、单元牌、楼房户号牌、四合院牌、平房栋号牌、平房户号牌、单位大牌、单位中牌和单位小牌。

第六条楼牌均为白边,街路名称为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字,主楼牌、支楼牌、单元牌和户号牌均为蓝底白字白边。

第七条单位大牌为黑色黑体字黄铜牌,楼房户号为铝牌,其它均为搪瓷牌。

第八条门牌的规格为:

主楼牌长80厘米、高45厘米,支楼牌(独楼牌)长60厘米、高35厘米,单元牌长25厘米、高8厘米,楼房户号牌长9厘米、高4厘米,平房栋号牌长30厘米、高20厘米,平房户号牌长13厘米、高7厘米,单位铜牌长60厘米、高40厘米,单位中牌长40厘米、高30厘米,单位小牌(四合院牌)长14厘米、高8厘米。

第九条各种门牌的字号均采用仿宋体。

第十条编排顺序:东西向路,由东向西编号,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向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以浑河为界,浑河以南由北向南编号、浑河以北由南向北编号。站前地区以中央大街为端点,由内向外按前进方向编号,沿街路仅一侧有房屋只编单号或双号。

第十一条编号原则

(一)两层及少于三个单元的住宅楼设一个楼牌,两层以上并超过三个单元的住宅楼设两个同样号码的楼牌。

(二)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单位的楼房,单位的门按顺序编支门牌号(支号不分单双号),住宅编户号。

(三)住宅楼各单元设单元号,楼内住户设户号,户号分楼层设号即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

(四)沿街、路的拐角楼及面向十字路口或广场的建筑物,按其主体座落位置及面临街路的主干道编号。

(五)沿街、路成栋的平房,在面临街路的一面设栋号,其余各栋按顺序设支号,栋内住户设平房户号。

(六)沿街、路独立存在的平房,按街、路前一个主号,编支门牌号。

(七)不临街、路的建筑物,按临街的建筑物主门牌号(楼号)由外向内编支门牌号。

(八)多单位在一个院内,只编一个主门牌号,院内各单位按顺序编支门牌号。

(九)居民大院,只在院大门设一个主号(四合院号)院内住户编户号。

(十)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大门,并分别设在不同街、路上,分别按所在街路编号。

(十一)县团级以上单位设铜牌。不够县团级,但知名度较高的单位,经市公安局批准,可设铜牌。

(十二)不宜编号的住宅及情况复杂,不规则的房屋本着衔接有序,好找好记的原则,酌情编号。

第十二条编号端点有建筑余地或近期拆迁的旧房地段,根据规划情况预留空号。街、路两侧有空地的,按50米左右距离预留一个空号。

第十三条临时简易房,违章建筑及永久关闭的门不予编号。

第十四条门牌安装位置:

(一)铜牌、单位中牌安装在面向街、路正门或门柱子左侧明显处、高度为1.8米至2.6米。单位小牌安装在门楣左侧,高度1.8米左右。

(二)单元牌安装在门洞上端中央处,户号牌安装在门楣中央。

(三)主楼牌安装在面向街路的一侧二楼窗檐下端,窗户与墙角中间。

(四)支楼牌安装在所依附的街路一侧,与主楼牌相适应的位置。

(五)平房栋号牌安装在面向街路一侧的窗户与墙角之间,高度为2米至2.4米。

第十五条门牌的编码、制作、安装、维修、更换和管理,统由市公安局负责。

第十六条设置或变更门牌,由房屋产权和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市公安局申请。

第十七条旧建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在动工十五日前向市公安局报告拆除的门牌号,并将原有门牌如数完好交市公安局。待建或改建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十五日前向市公安局报告,并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

第十八条市地名机构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的十五日内通知市公安局。

第十九条门牌是国家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换、拆除。损坏门牌者,应负赔偿责任;毁坏、盗窃门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21: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务派遣相关文章
  • 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灵活就业、多渠道就业的需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规范企业、用人单位间的劳务输出、输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向用人单位输出劳务人员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行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劳务派遣形式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
    2023-06-10
    137人看过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2023-04-28
    144人看过
  • 劳务派遣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锡劳社就[2002]11号各市(县)、区、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及有关单位:现将《劳务派遣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无锡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二年五月十日关于劳务派遣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探索以就业派遣形式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规范用人单位间劳务输入输出行为,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苏劳社[2000]72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意见》(锡政发[2002]10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劳务输出代理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适用本暂行
    2023-06-10
    158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发布
    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2001年、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多次出台政策,鼓励发展劳务派遣新型用工形式,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这使得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对象主要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派遣劳动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洁、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以及部分生产加工辅助配套工作。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从本月起,人力社保部门将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文本制度的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四备案包括,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办法》规定,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2023-06-09
    223人看过
  • 劳务派遣规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一、
    2023-07-21
    57人看过
  • 黑龙江实施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该省于9月起实施《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任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办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符
    2023-06-09
    24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更多>

    #劳务派遣
    相关咨询
    • 劳务派遣暂行政策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7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条是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
    •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09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0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在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都不太熟悉,那么下面为您提供一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