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0:10:08 293 人看过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

职务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共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最大特点就是,主体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国家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行为是利用其职务所为,故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作过程中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由于这种犯罪的主体和客观行为的特殊性,故其社会危害性甚于一般刑事犯罪。”

职务犯罪有两个基本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比较特殊,除了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以外,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犯罪与职务、职权有关,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单位、机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主管、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职权之便,主要是指利用自身现有的职务之便,包括直接的职务之便和间接的职务之便。基于职务犯罪活动的特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态性,或者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种类、多形式、多行业、多专业等特征。首先,职务犯罪包括很多种类,而且每一种类的职务犯罪都有自己的特点。其次,职务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而且每个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活动都有自己的规律。再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往往需要与多家执法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协调与合作,而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方法与程式。最后,职务犯罪侦查要采用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而每种措施和手段都有自己专门的要求和规范。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要求

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就要求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素质、专业经验。首先,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法律知识、侦查知识和行业知识。由于正规学习是获取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所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一般应该具有法学的专业教育背景,并有相关的专业学习经历。其次,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如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技能、观察事件和勘察场所的技能、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技能等,专业技能往往需要通过专门的培训才能获得。再次,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既包括先天形成的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也包括后天养成的专业思维能力和专业行为习惯。由于专业素质同时具有先天和后天的属性,所以要保证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一方面要重视合格人才的遴选和引进,另一方面要加强在职人员的培养和训练。最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工作经验。职务犯罪侦查是一种实务性工作,要胜任这项工作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经验既包括个体的经验也包括群体的经验,既包括直接的经验也包括间接的经验,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既要注意积累个人的经验,也要注意学习他人的经验,而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也要加强群体专业经验的总结和交流。

三、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需要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途径进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体制内人力资源的共享。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是一种发展趋势,这一趋势根源于职务犯罪的发展。根据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设置和案件管辖的规定,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般由级别较高的检察机关负责,而这类案件对侦查分工和协作的要求更高,更有必要使用特殊侦查措施。不难看出,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程度在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是不一样的。级别高的检察机关对侦查专业化的程度要求要高,级别低的检察机关要低。某些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不是经常发生,或在某些地方不经常发生,过度的专业分工反而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根据检察一体原则,在检察体系内部实现人力资源的共享。根据案件发生情况和侦查工作的需要,进行有专才的侦查人员的有机流动。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实现反贪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人才共享。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加强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协调作用,调动侦查人员异地办案或跨级办案,使侦查专才有用武之地。在这方面,实践中进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模式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通过一体化模式实现侦查人力资源的共享,在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也推动了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当然,检察系统内人力资源共享模式更多着眼于对现有人才的使用上,实现侦查队伍专业化还必须建立专业人才的生成机制。

(二)、进行专业化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侦查业务培训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的重要途径。在现行的检察人员招录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可行的做法是对已经取得检察官资格,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侦查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不同办案环节的侦查实务技能培训,二是除法律以外与侦查办案有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前者注重实务操作,带有操作演练的性质,后者则侧重专业知识的补充,带有补课的性质。通过紧贴实务并带有很强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可以促使一部分检察侦查人员实现专业转型,从通才转变为专才,以实现侦查队伍人才的多样化,从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三)、建立检察事务官制度。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发展,检察机关必须从制度层面推进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事务官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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