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因未与被告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被告罗某二倍工资差额共16005元。此案提醒:不论是单位还是职工原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公司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都违反劳动法,面临向职工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案情回放
原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诉称,2013年9月,被告罗某入职,在原告处担任预算员。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绝签订。所以,在2014年7月被告离职前,原告既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被告罗某离职后,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其二倍工资差额20385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65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罗某的仲裁请求。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服,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罗某拒绝,因此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装饰公司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被告唐某自用工次月即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7月被告离职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武侯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被告罗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16005元、经济补偿金共1975.45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劳动仲裁问题;二是二倍工资问题。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应该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这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任何与劳动有关的争议,除拖欠劳动报酬但持有工资欠条的纠纷外,都应该先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如果不服从裁决结果,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法律规定,不能因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就心存侥幸。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仍需面临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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