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33:04 486 人看过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发布日期:2005-4-4

执行日期:2005-5-1

经200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4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超出预算的部分,在预备费中解决。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其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国家赔偿费用支付。

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解决。

第五条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15日内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因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在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先行核拨。

第六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以公文形式提出,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作为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公文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公文报告的内容完善并附件齐全的,予以受理;公文报告的有关内容不齐全或者附件不齐备的,以公文批复的形式退回并说明应当完善的内容或者应当补齐的附件。

第八条财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以公文批复形式予以答复并核拨国家赔偿金或返还财产。

(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内容有异议,且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财政机关可进行必要的核实,赔偿义务机关应予配合。

(三)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实,责令赔偿义务机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赔偿费用,不予核拨并批复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之日起30日内,应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送同级财政机关。

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下列标准追偿:

(一)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本人1至6个月的基本工资。

(二)因故意的责任人员,追偿本人2至12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委托的组织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并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30日内追偿,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照下列标准追偿:

(一)有重大过失的,追偿1000至10000元。

(二)因故意的,追偿2000至20000元。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在30日内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同级财政机关。向责任个人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如数追偿后30日内上缴财政;数额较大的,可在一年内分批上缴。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逾期未上缴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缴。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直接提出,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财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和履行赔偿义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8: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甘肃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甘肃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省管辖范围内,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四条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应返还财产已折价上缴财政部门的,
    2023-06-06
    483人看过
  • 安徽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安徽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一)纳入本省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第五条
    2023-06-06
    123人看过
  • 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纳入本省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依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支付、追偿和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核拨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以及依法返还财产,应当遵守《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或者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赔偿金的,应当按照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受害人所在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先行支付,支付后15日内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赔偿义务机关因国家赔偿费用数
    2023-06-06
    6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并根据市(行署)、县(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计算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
    2023-06-06
    446人看过
  • 哪些省颁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有相关规定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第六条至
    2023-03-15
    299人看过
  • 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是什么
    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
    2023-04-20
    56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18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 山西省国资委经营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9
      经营管理职能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战略职能、决策职能、开发职能、财务职能和公共关系职能。 (一)战略职能 战略职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职能。因为,企业所面对的经营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环境。影响这个环境的因素很多,变化很快,而且竞争激烈。在这样一个环境里,企业欲求长期稳定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须高瞻远瞩,审时度势,随机应变。经营管理的战略职能包括五项内容:经营环境分析、制定战略目标、选择战略重点、制定战
    • 山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法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8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山西省临汾市交通违章处理费用法律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2-04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 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 山西省交通违章处理费用法律规定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3
      1、不收取手续费; 2、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 3、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