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南中法经初字第74号
原告陈*超,男,50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土桥村。
被告赵-勇,男,33岁,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95号。
被告彭*章,男,汉族,55岁,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府南新区宿舍,个体户。
被告彭-颖,男,汉族,27岁,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府南新区宿舍,系彭*章之子,个体户。
被告蒋*材,男,汉族,40岁,四川南充金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27号。
第三人成都市协通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贤,该中心经理。
原告陈*超与被告赵-勇、彭*章、彭-颖、蒋*材及第三人成都协通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心(下称协通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超及委托代理人李-全、被告赵-勇及委托代理人王-毅、彭*章及委托代理人谢-挺、彭-颖、蒋*材的委托代理人王*新、第三人协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肖-岚、廖*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中被告赵-勇及第三人协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廖*伟第三次开庭未到,被告蒋*材及委托代理人王*新第二次开庭未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超诉称:1996年5月,我与被告赵-勇、第三人协通中心共同投资组建四川绿原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并办理了开业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460万元,其中我出资150万元,被告赵-勇出资260万元,第三人协通中心出资50万元,被告赵-勇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11月,被告赵-勇及彭*章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赵-勇将其出资中的80万元转让给被告彭*章,15万元转让给被告彭-颖,同时,被告赵-勇背着我将我所持有的150万元(占**公司33%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彭*章,以上签订了假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由被告彭*章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998年11月被告赵-勇剩余的占**公司36%股份在彭-氏父子威胁下全部转让给被告彭*章。1999年6月28日被告彭*章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蒋*材,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我实际共向**公司出资了22.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确认被告之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协通中心的股权转让亦无效;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陈*超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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