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中必须明确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03:29 79 人看过

市、县人民政府向有征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报告后,在组织实施征地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发布征地公告。征地通知书应当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出,并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和补偿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同时明确,公告后种植、建设的农作物不纳入补偿范围。土地征用补偿登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持所有权证、产权证办理有关征地补偿登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听证)应当告知其请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申请举行听证(听取其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处理,采用合理合法的意见修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地公告办法》,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位置、土地类型、面积、类型和数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安置补助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备案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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