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遗嘱库与公证处遗嘱办理方法的比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14:23:27 317 人看过

中华遗嘱库和公证处办理的遗嘱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如下:

1、首先中华遗嘱库办理的遗嘱形式是自书遗嘱或者是代书遗嘱,另外加上证人的形式,而公证处办理的是一种公证遗嘱,两者都是具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但是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是具有公证效力的,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强的;

3、但对于遗嘱的保管,公证处只会保留公证档案,不对遗嘱进行保管;

4、而中华遗嘱库对遗嘱进行保管,当事人设置遗嘱查询和提取条件,可以委托遗嘱宣读、调解等后续服务。

遗赠和遗嘱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受领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

(2)两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权利的接收、行使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受领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4)获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割,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获得遗产;而遗嘱继承人要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5)最后,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怎么分配本人名下的财产跟其他人都没有任何的关系的,不过,如果决定把所有的财产都赠送给外人的话,一定要确保法定继承人都是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的,比如自己的孩子还是未成年,这种情况下把遗产都捐出去的行为就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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