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回集资房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6 14:30:24 211 人看过

公共租赁住房回收标准如下:

(1)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转让或擅自更换租住地址者;

(2)擅自修改租赁房屋使用性质者;

(3)对租赁房屋进行破坏性改造或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并拒绝恢复原有面貌者;

(4)在租赁房屋中从事非法活动者;

(5)无明确且合理原因连续长达六个月以上未使用该租赁房屋者。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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