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
(一)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而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单方解除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随时通知解除,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约定试用期的目的之一就是可以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劳动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者隶属性,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否则将使得用人单位的管理陷入混乱,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因此,劳动者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必须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本身就应当是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法》将该条单列规定,也是考虑到很多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出现无章可查的尴尬局面,为用人单位作出的一条兜底条款。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同时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必然会影响工作质量。因此,对于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因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其有关情况,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当然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这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关系,劳动关系双方需要相互的信赖,因此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劳动者如果被处以自由刑,乃至于死刑后,劳动合同也就无法继续履行,因而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提前通知解除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裁员解除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解除又被称之为非过错性解雇,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但由于裁员可能影响到较多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所以法律对裁员作出了较多的限制,包括实体性的限制和程序性的限制。因此,行使裁员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履行法定程序。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很严格的,同样在实际解除的时候,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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