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11.25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建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租赁管理。
统管房、自管公房出租给承租人以居住为目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故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赁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未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出租。
第六条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居民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共有房屋的出租,需提交其他共有有同意出证明或委托书;
(四)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
(五)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年检手续时,须持《房屋租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用于居住,办理临时户口或者暂住证时,须持《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契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契约订立、续期、变列、终止时,应当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九条房屋租赁契约的统一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租赁契约就戴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
(三)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变更和解除契约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房屋证件或者未获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授权委托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三)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五)在依法公告拆迁内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上缴财政,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代缴。
土地收益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出租方缴纳。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的管理费或服务费按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房屋租金明显低于租赁价格的,按房屋租赁的评估价计收。
第十三条租赁契约的有效期内,出租人需收回或出卖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及时出租的房屋及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兢佑承租人的使用安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承租的房屋及设备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契约,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转租、转借、调换房屋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及损坏房屋结构的;
(二)利用承担的房屋进行非法行动,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房租的;
(四)因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第十七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人有权解除租赁契约:
(一)未按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二)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另收取其他额外费用的;
(三)干扰和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或租赁契约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影响承租人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第十八条租赁双方发生房屋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在房屋租赁期间,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或服务费、土地收益金的,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追缴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立租赁关系的,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补办《房屋租赁许可证》。逾期不办的,按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邯郸市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406人看过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租赁市场
473人看过
-
才到邯郸,想问一下邯郸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52人看过
-
邯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
377人看过
-
在邯郸市公租房能买吗
178人看过
-
邯郸公租房政策
434人看过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
邯郸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3条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9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
邯郸公租房多少钱,邯郸公租房租金是多少,邯郸公租房多少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8关于邯郸公租房租金多少,依据《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及处罚措施。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
-
邯郸市危房以租代征应如何办理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09《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对危房的认定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拆迁与我们常说的房屋拆迁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危房需要认定,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其次鉴定为危房并需要拆除重建的,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而普通房屋的拆迁是主管部门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直接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大家要清楚我国并没有关于危房拆
-
邯郸租赁厂房以租代征怎样给广西在线咨询 2023-10-06租赁的厂房拆迁补偿多少钱,这个要经过评估才能确定的。 租用厂房拆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能够搬走的,应当对搬迁费和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不能搬走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二是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原料,半成品,未销售的成品等需要处理的,应当补偿临时处理所带来的折价损失。 三是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经营规模等情况,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 四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
-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30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