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绵竹女孩小智,去年10月28日与同学去河边踩水,就再也没有回来。悲痛之后,小智父母认为学校疏于管理,事发地所在的镇政府也未在河边设围栏,他们都应该对小智的死承担赔偿责任。今年2月,小智父母将学校和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法院查明,小智与学校签有安全协议,但小智离校未向学校请假,学校对其未请假就离校的情况没有及时尽到管理职责。法院认为,小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虽然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过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智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擅自离开学校自行到河中戏水导致溺水死亡,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学校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决定减轻学校10%的责任。小智溺水身亡的地点属于自然河道,不是郫县三道堰镇人民政府经营或者管理向社会公众提供戏水娱乐服务的公共场所,镇政府对小智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日前,郫县法院一审判决,成都机电工程学校赔偿黄先生夫妇336326.40元。
-
学生周六溺水身亡学校有责任吗
419人看过
-
学生溺水身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
479人看过
-
学生周六溺水身亡学校有责任吗
310人看过
-
小学生放学后溺水身亡,学校是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26人看过
-
学生放学溺水学校有责任吗
366人看过
-
学生放学溺水学校有责任吗
185人看过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 更多>
-
-
大学生在校外意外溺水身亡学校应承担赔偿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6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
-
-
学生河中溺水死亡学校有责任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5小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不是监护责任,而是教育、管理、保护之责任,如果学生是在校内,或者由学校组织到校外活动而发生事故,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之义务,可能有责任。现在是学校放假,家长也知道放假,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去河边玩乐,溺水死亡,是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学校可能无责任。当然,如果对于放假,学校没有通知家长,学生也没给家长讲,家长以为学生去上学,实则是去河边玩而发生意外,则可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