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老太亲笔立下字据,保证自己的女儿绝对没有精神病史,不料女儿婚后精神病复发,结果王老太被女婿刘辉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所有结婚费用和精神损失费。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刘辉的丈母娘和妻兄,即王老太和王成赔偿原告刘辉人民币2795.80元。现已退休的王老太生有一子一女,分别取名王成、王琳。2001年9月,王琳经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后一直靠药物稳定病情。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女儿的婚事成了王老太的心病。2003年4月,经媒人的介绍,一个名叫刘辉的小伙子开始与王琳谈起了恋爱。6月16日,恋爱才两个月的刘辉和王琳前往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女儿有了婆家,王老太自然十分高兴,家人也忙着准备王琳的喜事。孰料,刘辉不知从哪儿听说了王琳曾经患有精神病的事情,惊诧不已的他立即询问王家。11月16日,王老太和王成硬着头皮向刘辉出具了书面保证:“王琳从未有过精神病史,如有此病,一切后果由女方负责。”放心的刘辉一个月后与王琳举行了婚礼。2004年8月,王琳因精神病复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刘辉这才明白自己上了王家的当,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浦东新区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判决刘辉与王琳的婚姻无效。紧接着,刘辉又起诉王老太和王成,打起了赔偿官司。法庭上,刘辉诉称,由于两被告的欺骗,使原告损失了两年的青春年华,还成了别人茶余饭后的笑柄,这不仅给他今后的结婚带来一定困难,还给他的心理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结婚照拍摄费、酒水费、婚姻介绍费、结婚登记费、婚检费等财产损失。被告王老太和王成辩称,他们确实在原告与王琳登记结婚后向原告出具过字条,但上面所承诺的“一切后果由女方负责”指的是治病的医疗费由被告负担,并未承诺赔偿原告其他的损失。而且,王琳发精神病是因婚后受到原告及其家人虐待所致,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两被告在原告与王琳登记结婚后,举行婚礼前向原告书面承诺王琳没有精神病史,否则一切后果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应就自己作的承诺对原告举行婚礼的支付费用予以赔偿。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结婚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由于被告的虚假承诺是在原告与王琳登记结婚后,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女婿有义务赡养老岳父老岳母吗
女婿作为亲属,并不属于法定子女的范畴,所以是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因为女婿作为独立的个体,也有自己的父母需要赡养。并且从法律意义上讲,女婿和岳父岳母是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的。
首先,《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以上两款法律条文是对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的最直接约束。
其次,上面所说的子女根本就不包含女婿。
我们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节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的内容可以看出,《民法典》所言的子女主要包含两类,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其共同点是都与父母之间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是,除此之外现实中还有一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的,主要表现为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女婿和岳父母之间是不能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的,再结合上述法律条文可以得出,女婿并不属于岳父母的子女。
综上可以得出女婿对岳父母是不具有赡养义务的,同理也可以得出,儿媳对公婆也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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