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可以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数量、用工形式等。
2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机构、编制和任职(上岗)资格条件;有权任免、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职工进行内部调配和劳动组合,并对职工的劳动实施指挥相监督。
3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等。
4、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有权决定对职工的奖惩。
5、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与跟职工以签定协议方式、续订、变更、暂停或解除劳动合同;有权在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规章制度制定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制定内容的合法
规章制度除了设计上的科学性,具备可操作性外,内容的合法化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制定的程序上无任何瑕疵,内容的不合法也是硬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不是很困难,把握一个核心要点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法定化,也就是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只有符合法定解除条款是才能解除。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一个月内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不签合同、不缴社会保险等等。
2、协商机制问题
我们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多处关于协商的事宜,该协商实际上也是民主磋商,在劳动合同法中强调了协商。例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款仅强调是平等协商后确定,没有说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该观点对上一篇文章观点进行修正。
3、重大事项的理解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关于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该重大事项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分类或决定,注意认为重大事项决定不适当,提出意见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并不要求是职工代表。
4、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尺度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以及其他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该严重情形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对该严重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定义或界定,防止过宽达不到警示的效果,过严得不到有效的遵守。例如:规章制度中关于考勤的规定,一年内迟到二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该规定还要考虑具体的岗位,若要是迟到时间不长,也不影响工作,属规定过严。
5、劳动者确认并签字
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并被认为是符合企业文化或要求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还需要劳动者对规章制度予以确认并签字。该签字的过程我们在招聘新员工入职中也做了提示,在实行规章制度过程中,需要劳动者确认:某年某月某月在单位内部某某处公示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或学习,愿意予以遵守,并署名。
二、如何区别承包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
(1)合同目的不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采用责任制的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企业效益,而劳动合同目的主要是确立劳动关系。
(2)合同内容不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以经营管理责任制为主要内容,而劳动合同则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内容。
(3)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在合同中的身份不同。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作为劳动者在其承包经营范围内是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作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只是劳动者和被管理者。
(4)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在合同中的责任不同。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劳动者作为承包人要对所承包的生产经营成果负责。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作为职工,只对本人所担负的生产经营任务负责。
(5)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收入性质不同。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劳动者作为承包人,其劳动报酬收入兼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劳动报酬性质。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作为职工,其所获得的收入只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分别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合同内容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而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则分别为企业和职工,合同内容是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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