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36:02 8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自治区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环节由生产者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产品收入,包括水果、蚕茧、药材、果用瓜、葵花籽、保护地棚菜、花卉、经济林苗木、酒花等;

(二)水产品收入,包括芦苇、蒲草等;

(三)林木产品收入,包括木本油料、柳条等;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蘑茹等。

第四条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收购环节由收购者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产品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

(二)畜产品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牛奶等。

生产畜产品(不包括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产品时,由出售者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出售者按含税价收取货款。

第五条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和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林木产品收入,包括原木(含小径材)等;

(二)水产品收入,包括鱼、虾、龟、鳖等;

(三)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等。

生产者在出售前款(一)项和(二)项的应税产品时,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出售者按含税价收取货款。

第六条收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从收购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开征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税率可以在5%至20%的幅度内确定。

第八条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其中保护地棚菜的税率,由旗县人民政府在5%至8%的幅度内确定。

第九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征。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按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也可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对难以确定实际收入的,可以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评估。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收购金额计算征税。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具体计算核定方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在科学试验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给予免税;

(二)在新治理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1年至3年内给予免税;

(三)中小学勤工俭学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给予免税;

(四)某些处于发展初期、纳税暂时有困难的农业特产品,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五)纳税确有困难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尚未达到温饱的贫困农户,给予免税;

(六)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或者免税。

符合以上减税或者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旗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后执行。

一个地区一个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减税或者免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者出售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特产税在生产地缴纳。

收购农业特产品或者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税款在产品收购地缴纳。

第十三条农业特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征收业务费支出。

第十五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内政发[1994]97号)同时废止。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4日 20: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业税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内政发〔2007〕34号发布日期:2007-4-23执行日期:2007-4-2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有效改变我区农牧业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和执法人员交叉兼职状况,进一步完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牧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农、依法治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精神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搞好农业综合执法”的要求,现就全区范围内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实
    2023-04-24
    23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范围和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二)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三)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五)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
    2023-06-05
    9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待业保险的范围:(一)国有企业的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三)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人事业单位的职工;(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称待业职工:(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或单位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按规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七)在企业内待业一年以上,企业安置有困难转到社会
    2023-06-09
    8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文号:内政办发[1997]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劳动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
    2023-05-03
    24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为与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建设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嘎日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丰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林,牙克石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胜利三路。负责人:张尚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颖,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绪清,该行工作人员。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内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和代理审判员贾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国慧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
    2023-06-09
    149人看过
  • 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山西省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平衡农林特产与粮食作物的税收负担,指导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交纳农林特产税。第三条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一)水产养殖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等产品的收入;(二)水果收入,包括苹果、梨、葡萄、红枣、红果及其他水果的收入;(三)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甜瓜及打瓜子等产品的收入;(四)原木收入;(五)核桃、花椒、花卉收入;(六)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包括苗木、中药材、桑(不含地埂桑)等产品的收入。第四条农林特产计税收入,按当年实际产量,以当地收购部门的中等收购价格(或产地批发价格)计算。当年实际产量不好确定的产品,可按当年实
    2023-06-07
    31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一)是自治区常住人口;(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三)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条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工作,计划、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
    2023-06-10
    94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桂政发〔2003〕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管理,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2023-06-07
    24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发布文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劳动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
    2023-05-03
    26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稳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价费字382号《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自治区境内开发经营的商品住宅。凡从事商品住宅建设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商品住宅价格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放管结合,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国家定价。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内容核定价格。第五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内容构成:(一)成本: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征地费是指按国家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低保办理指南
    一、低保审批程序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2、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民政部门;3、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4、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确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低保申请程序1、由
    2023-04-06
    6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的暂住人口和留宿、招用暂住人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自治区内暂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苏木、乡、民族乡、镇和市居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一)随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二)探亲、访友、旅游、治病、寄读的;(三)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在驻自治区、盟市、旗县办事机构中工作的;(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聘用的;(六)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回家的;(七)因其他原因暂住的。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劳动、工商、房管、城建、计划生育等部门和银行,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
    2023-05-29
    13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厅局: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内党字[2002]8号)精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研究具体问题,认真做好省级领导干部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省级领导干部住房普查工作,建立省级领导干部住房档案,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省级领导干部住房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审核后实施。二OO二年二月四日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内党字[2002]8号自治区住房委员会:你委《关于送审〈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请示(内房字[2001]第17号)收悉,自治区党委、政府原则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
    2023-06-10
    43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日期:2008-4-3执行日期:2008-5-1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
    2023-06-07
    246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业税
    词条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农业税
    相关咨询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7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并为投诉人保密。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 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
      禁止投标人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的;(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产假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21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28天。
    • 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实施内容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9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三)投标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的;(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2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以工亡时间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因工死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