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查封的财产抵押权能执行。
抵押权人在取得执行根据后可以申请执行。抵押权人未取得执行根据的,法院可以依照申请查封人的申请,对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拍卖的价款要留足抵押权人应该取得的份额,差额留给申请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如果从评估价格来看,没有差额,则法院不能拍卖。
一、执行房地产抵押案件中查封措施的效力有哪些
查封是指执行法院对作为执行对象的房地产就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处分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查封实施完毕后,查封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查封效力不能消灭,其效力主要表现为:
1、债务人丧失处分权,但仍拥有所有权。房地产被查封后,债务人对该房地产的处分权即被禁止,不得转证或设立其它物权,债务人对该房地产所为的任何有碍执行的处分均属无效。
2、经执行法院许可,债务人可为必要的管理和使用。对房地产的查封权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并非一定要剥夺债务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已查封的房地产在拍卖成交前,执行法院可在必要的范围内允许债务人使用和管理。
3、查封效力所及的范围。对房地产的查封,其效力及于该房地产及其构成部分和从物,并及于查封物的天然孳息,但一般不及于查封物的法定孳息,因为法定孳息往往是需要第三人给付,是债务人对第三人金钱债权或物的交付请求权,而查封权限制债务人的处理行为,并不限制第三人的清偿行为
。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1.折价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2.拍卖方式
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担保效能。有条件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首先采用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
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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