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一个总称。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都是企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企业为公司。也就是说,企业的范围比公司大。把一个企业改造成一个公司是不严谨的。应该说,非公司制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该转变为公司制,也就是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原组织机构或者经济性质的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首先是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二是更换员工身份。一般来说,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把“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员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改制实施前,原企业应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劳动关系连续性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只有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才能实施体制改革。这个计划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衔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实现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是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而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之光
在国企改革初期,“买断工龄”已成为许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方式,即参照工作年限、工资水平,企业职工的工作岗位等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与职工协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一次性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从而消除企业与富余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推动职工走向社会。到目前为止,“买断工龄”是一种根本违反劳动法的行为。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小企业出售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销售者在申请销售前应当征求职工对销售计划和职工安置计划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销售中解除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得以销售为契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将职工推向社会p>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安置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实施或变相实施“工龄买断”。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现金支付是指员工身份发生变化时,以货币形式对员工进行一次性补偿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是指将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报酬,转换为职工在改制企业中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是指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转化为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合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息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辅业结构调整,富余人员搬迁。职工的个人经济补偿,可以自愿转为改制企业的等值权益或者债权p>《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安置规定:“改制企业对原主营企业的债务,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方案,按时偿还;原主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筹资、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企业改制中,工资、筹资、医疗费用,企业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一次付清。”
二、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p>下面,笔者将分析员工身份置换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
(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制度的实际需要进行改革,变更或终止与这些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解除与这些职工的劳动关系,通常做法和法律依据如下:
1.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advance:...(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的《劳动部关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实施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办发〔1998〕34号)第二条:“2.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经与职工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挪用企业所欠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主辅分离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富余人员进行二级企业改制安置(劳办发[2003]23号):(5)经济补偿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的规定计算和支付。《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4〕481号)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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