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更具体地规定了审计部门的新权限。审计部门增加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权限,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账号和存款,甚至可以对抵制、拒绝和不配合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也得以扩大。
依据现行《条例》可公布的审计结果仅限于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而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上述范围限制。
一位接近审计署的人士评论说,《条例》大大增强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但就目前而言,审计部门查办大案要案仍需借重纪检等部门的力量。因为审计部门不能采取强制措施,难以及时堵塞国有资产流失漏洞和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等问题仍存在。
政府建设项目审计范围细化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就《条例》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由于2006年《审计法》的修订,因此必须对《条例》作相应修订。
而《条例》的修订为何在《审计法》修订完成4年之后才得以出台?据本报记者了解,主要是因为涉及审计部门“扩权”问题。
北京大岳咨询公司一位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审计法》具体化的形式,而关于审计部门是否要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和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问题,一直是“一法一例”修订的主要焦点。
最终,《审计法》修订当中删除了对企业内部审计指导的权限,而保留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检查权的条款。同时,也换来了对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问题上的更大话语权。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撤换、任免需要征求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因违法违纪等原因,不允许随便撤换。
《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也得到了细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具体规定为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公布范围,让审计更加“阳光”
170人看过
-
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范围及实行
152人看过
-
《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扩大监督范围,审计追查资金去向
167人看过
-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情况
288人看过
-
问答释疑《审计法实施条例》新修订
156人看过
-
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地方债或一年一审
465人看过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与政府投资相对应的非政府投资则是指由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投资。... 更多>
-
审计法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哪些范围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3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些范围限制。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做出进一步明确: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
-
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不是有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而是最近修改了原先的条例。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的权限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做出明确规定。在审计监督的范围上,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
-
怎样确定审计单位的审计管辖范围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191、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2、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3、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审计机关依据什么进行审计管辖范围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11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6条具体内容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1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