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
《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劳动关系的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三)劳动关系的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学徒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学徒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何判断个体工商户与其帮工、学徒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雇佣关
学徒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如何判断个体工商户与其帮工、学徒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分为广义上的雇佣关系与狭义上的雇佣关系,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狭义上的雇佣关系专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很多相似性,在本案中认定甲与A修理部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应当结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各自的特征及其区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A修理部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主体
劳动关系的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中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用人资格,即具有物质、技术和组织等条件,足以按法定要求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从而能够容纳一定职工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之所以能够成为《劳动法》中承认的用人单位,就是因为有些个体工商户具备了这种用人资格,成为一种用人组织体,满足了成立劳动关系实质条件。
在本案中,A修理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物资、人员、技术条件,甲在A修理部工作的期间内,A修理部安排师傅对甲进行指导,并且解决了甲的吃住等生活问题,可以看出A修理部完全具备了这种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条件,有资格成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值得指出的是,本案一审中以A修理部的业主作为当事人是不正确的,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用人方的,因此本案二审对原审判决所列当事人予以变更是完全正确的。
(二)个体工商户的学徒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本案中,A修理部承诺对甲管吃管住,月工资是100元,但是A修理部实际上只负责了甲的食宿,一直未给甲发放工资,这一事实也成为上诉人A修理部主张甲不是其工作人员的依据。作者认为,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工资分配方式、支付形式和最低工资保障,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劳动者这种待遇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更不能成为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理由。甲为A修理部提供劳动力商品,A修理部承诺给予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基本属性,应当认定学徒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三)甲与A修理部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所要求的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而雇佣关系中的主体之间仅仅是有在劳动的过程中,受雇人在如何完成劳动活动方面需要服从雇佣人的管理与指挥,谈不上是否成为雇佣方内部成员、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比如在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时,没有内部成员与内部规章之说。可见,两种关系中隶属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在本案中,根据A修理部业主乙为甲出具的证明,甲到A修理部后在师傅的带领下,协助其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可见在甲工作的过程当中已经成为A修理部的内部人员,接受了A修理部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培训,服从师傅的指导也就是服从A修理部的内部劳动规范。因此,可以认定甲与A修理部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强调甲是来学习的,不是工作人员,但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可以看出A修理部接收甲之前双方本已经约定工资和待遇是管吃管住,每月100元工资,只是后来A修理部一直没有给甲发放工资。甲到A修理部是要经过学徒的阶段,工作中肯定会有边学边工作的情形出现,这也正是学徒工和熟练工的区别,但是这些都不能掩盖双方之间所存在的劳动基本属性。
综上,本案中甲与A修理部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二审法院在分析劳动关系特征的基础上,认真核实本案事实,依法驳回A修理部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招用你后一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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