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45:40 358 人看过

一、对未成年人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本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无须对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满18周岁,在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三)未成年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案件;

2、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3、申请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和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案件;

4、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四)未成年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各类行政案件以及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二、关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再犯

从法律体例上分析。《刑法》第65条、第66条与第356条,分属总则和分则。前者是对累犯的规定,认定累犯的依据,后者是针对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前者是总则中的一般条款,虽然是对分则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而后者是分则中针对具体罪名的特殊规定,是优于前者的特别条款,因而两者相不能等同。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可见在实践中,把累犯与再犯作为不同刑罚的量刑情节对待,没有把累犯与再犯等同于起来,而且是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是在全国审判工作中形成较为一致意见。

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来讲。毒品犯罪一直是立法者打击的重点。从修正前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八项罪中,包括了贩卖毒品却没有包括特殊累犯的三种罪,可见这一立法现实。毒品再犯罪作为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体现出立法者对毒品犯罪的打击的力度、打击的决心,从立法开始就明显强于一般犯罪或是特殊累犯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基于这种打击力度的差异,毒品再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成立是正常的。另外,如果立法者有意把未成年人排除在再犯之外,修改《刑法》时对第356条也可增加“但书”内容,实际上却没有这样做。这种立法上的改或没改,也正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从审判工作中考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如果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系累犯,那么被告人失去了判处缓刑的机会,而未成年被告人被认定毒品再犯,虽多了从重量刑的情节,但仍不排除适用缓刑的可能。故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毒品再犯对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对未成年人审判中的教育、挽救的原则仍相一致。

三、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交自己符合法律援助情况的证明文件即可。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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