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工伤待遇结算手续。
二、结算所需资料:
(1)无伤残等级的工伤: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2)有伤残等级的工伤: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和《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审批表》各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原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3)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和《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审批表》各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原件;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医疗费原始发票(如对方已作部分费用赔付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须出具发票复印件并写明赔付情况,加盖事故处理或判决部门的印章)、住院费用清单。
(4)工伤旧伤复发: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旧伤复发鉴定表》、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5)工伤死亡待遇结算:填报《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等费用审批表》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死亡前发生医疗费用的,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填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报表》,并提供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街道或乡镇政府证明(证明须说明申请供养人的经济来源与死者的关系)。
(6)1~4级工伤领取伤残津贴:提供《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填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核定表》二份;
三、经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查核定,持单位收款收据、结算表和原始发票到医保大厅财务窗口办理结算。
四、联系电话:8907162890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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