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25:55 484 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仲裁并建立仲裁中心及机构以提供仲裁服务。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仲裁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示范法),亚洲各国仲裁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律师代理;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香港: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马来西亚: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该中心主要功能包括:促进亚洲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对其它仲裁机构的活动提供协助与合作[如由世界银行倡导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ICSID)]对临时仲裁机构提供协助;协助执行仲裁裁决;在中心的主持下进行仲裁。该仲裁中心将UNCITRAL仲裁规则稍加修改,作为自已的规则,它拥有一个由亚非地区,以及与该地区有密切经济联系国家著名的法学家、法官、外交家组成的国际仲裁员名单。为共同合作与协助,亚洲法律咨询委员会、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印度仲裁委员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和美国仲裁协会均订立了相互合作与协助协议。除了国际仲裁之外,马来西亚一部分专业团体及商会亦有权依其自身的规则进行国内仲裁(例如:马来西亚建筑协会,工程测量协会、棕榈油炼油协会及橡胶交易许可委员会)。新加坡:正如香港,新加坡也试图把自己建成亚洲地区国际仲裁中心。1991年7月,由经济发展委员会及贸易发展委员会资助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开始运作。上述两团体负责新加坡工业、商业及贸易的发展,该中心旨在为国际和国内商事仲裁及调解提供便利服务,已具有自己的一套仲裁规则,它拥有一个由当地及国际专家组成的合格仲裁员名单,分为四个专业:海上保险和航运;国际贸易投资合同;银行金融业务以及工程建筑合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已同其他地区仲裁机构签订了若干合作协议。日本:日本有两个主要常设仲裁机构负责国际商事仲裁,即于1953年成立的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以及日本航运交易会社(JSE)。它们均有其仲裁规则,商事仲裁规则适用于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而**海事仲裁规则则适用于日本航运交易会社。前者处理国内或国际性质的仲裁纠纷,是日本唯一处理国际争端的仲裁庭机构(除海事纠纷外);后者则针对海事交易而引起的纠纷(例如:船舶所有权关系,租船契约,海上货运及提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2: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际商事仲裁相关文章
  •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需当事人的协议。在协议管辖范围内,各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与选择仲裁机构相比。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要受到许多限制。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如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联系的第
    2023-03-17
    368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
    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概念探析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不能不首先涉及到派生诉讼权,又称派生诉讼提起权的相关问题。派生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只有公司本身才可以提起诉讼。然而,当公司的控制者或者部分股东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并因此使得无法或难以以公司名义起诉时,股东便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股东的此种诉讼权系由公司的原始诉讼权派生而来,是一种派生的诉讼权。在仲裁中,与法院诉讼中的派生诉讼权一样,存在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问题。在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请求权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其之间的争议本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诉诸有关法院解决。而当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各国法律一般都明
    2023-02-20
    431人看过
  • 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承认临时仲裁的必要性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将国际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自愿交由相关仲裁机构或独立仲裁员而非法院所进行评断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今国际商事诉讼成本和周期不断增加的趋势下,国际商事仲裁正成为越来越普遍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从仲裁程序的结构类别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可以被分为两类: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然后,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现今的机构仲裁本身由于倾向于诉讼化和行政化,使其变得越来越昂贵并费时。仲裁机构庞杂的行政费用和固定仲裁员的人力成本则是机构仲裁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临时仲裁被定义为是指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根据双方事先合意拟定的仲裁协议或者在缺少此类协议时,仲裁庭以在仲裁正式开始前的前期会议所确定的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活动。临时仲裁协议和裁决具有广泛的法律效力被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院所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赋予了仲裁当事人充分自由以及弹性选
    2023-06-05
    411人看过
  • 仲裁和判决的区别及其特点
    仲裁与判决的区别:1.仲裁的程序比法院的简单,一裁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2.仲裁只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不是最后途径,也不是唯一途径。但是法院判决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司法手段;3.仲裁和法院判决适用的范围不同,仲裁裁决范围小于法院判决范围。调解与判决的区别调解与判决的区别如下:一、民事调解中双方达成调解书的,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判决中,只要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的,判决书就会生效。二、民事调解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023-07-05
    211人看过
  •  仲裁和诉讼的特点及其利弊
    本文介绍了仲裁程序的优点和缺点。优点包括灵活、简便、专业化水平高、裁决保密性强、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等;缺点包括程序简单一裁终局、解决纠纷成本高、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等。优点:1.仲裁程序灵活、简便:首先,仲裁程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最合适的仲裁方式,避免冗长的程序,快速解决争议。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再次,目前法院积案严重,从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2、裁决专业化水平较高: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也知道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3、不当干预较少: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是从法律和经济贸易领域里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
    2024-03-14
    112人看过
  •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特点
    要准确理解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这一制度,必须把握部分裁决的以下几个特点:所谓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1、效力具有即发性。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时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2、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对部分裁决不服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
    2023-06-14
    92人看过
  • 1992年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自1992年8月1日起生效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序言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展开仲裁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该表格的复印本?o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确定申请为有效、便须委任仲裁兼或确认仲裁员的委任。程序第三条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安排初步会面,否则在合约双方未有协议的情况下,所有仲裁程序事宜须按照仲裁员的书面指示处理。第四条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按本规例第三条发出的指示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申诉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被诉人。申诉书须包括如
    2023-06-06
    50人看过
  • 仲裁协议及其在仲裁中的作用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愿意将其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的法律文件。《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纠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仲裁协义具有自愿性。这种自愿性指的是,纠纷发生以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能强迫。(2)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现。仲裁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涉及到当事人能否申请仲裁以及仲裁机构能否受理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具体来讲,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双方就案件的仲裁问题形成独立的协议;另一种是就有关纠纷的仲裁问
    2023-06-06
    211人看过
  • 中国与国际仲裁制度的差异在哪里
    简述中国的仲裁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国际商品贸易协会仲裁制度研究在国际商事关系中,仲裁是当事人首选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英、美等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业仲裁制度,特别是大
    2023-06-12
    438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有人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选择的随意化,由仲裁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已无存在必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原因主要是,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两者的功能不一样,前者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动救济,而后者只有在胜诉方启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时,败诉方才可申请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不少学者与仲裁实务界人士都认为,由于仲裁地的选择往往具有偶然性,与当事人的实际关系不大,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裁决本身并没有多少实际利益,而且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方便当事人拖延仲裁执行的时间,损害了仲裁的优越性,更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撤销裁决本身没有任何法律后果,裁决的撤销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仲裁地法院也没有必要非得对仲裁程序进行干预,只有在仲裁裁决的执行阶段,法院的司法监督才是必要的,因为仲裁程序的最终目标是仲裁裁决得到履行或为法院所承认与执行,当事人的利益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只有在执行阶
    2023-06-12
    317人看过
  •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意义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谢新
    2023-07-23
    196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是一样的吗?
    国际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是不一样的,它解决的不是主体投资者与当地合作伙伴之间的商事争议,也不是投资者母国与投资所在国的政府间争端,而是私人投资者作为一方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国际投资仲裁中国企业对它不是很熟悉,运用也很少,主要使用者是欧盟和美.国的投资者。国际投资仲裁的实体法律依据是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含有投资章节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能源宪章条约》等多边协定。这些投资协定通常采取比较广义的投资定义,被涵盖的任何投资因为东道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违反投资协定项下义务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考虑提起仲裁。仲裁的投资范围较广,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金钱请求权、特许经营权等。一、法定代表人是注册公司必须的吗?法定代表人是必须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
    2023-06-27
    388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介入制度的提议人
    在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介入制度之前,首先要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概念进行定义。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是模仿诉讼第三人设置的一个概念,目的在于实现仲裁这一争端解决机制中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因而他可以被这样认为,他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字者,由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关系,认为对仲裁标的或对仲裁结果存在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仲裁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仲裁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请求下或者经过一方或多方的同意,在仲裁庭组庭之前或者之后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案外人。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介入制度即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人如何进入仲裁程序的一种制度。(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与仲裁申请人1.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可仲裁地的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对仲裁当事人的界定,以是否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
    2023-06-05
    249人看过
  • 上海仲裁委员会闵行国际仲裁中心成立
    日前,上海仲裁委员会闵行国际仲裁中心在闵行区政府会议中心揭牌成立。继上海仲裁委员会浦东国际仲裁中心和松江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之后,上海仲裁委员会与闵行区政府经过磋商决定在闵行区设立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闵行国际仲裁中心。在闵行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时间的积极准备,解决了250平方米的仲裁场所和基本齐全的办公用品,确定了闵行国际仲裁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和顾问的聘任人选。1月1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召开了闵行国际仲裁中心揭牌成立仪式,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乔宪志和闵行区副区长程向民作了讲话,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陈志春主持了会议。乔宪志主任在讲话中表示:闵行区在上海是经济增速领跑的区,闵行区以错位发展的战略思考,完善全区的功能布局,全面提升了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2023-06-06
    495人看过
换一批
#国际商事仲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更多>

    #国际商事仲裁
    相关咨询
    • 商事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异同点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2
      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都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渠道。2、都有强制执力。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
    • 如何理解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中规定的商事仲裁制度的具体功能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5
      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三者分别通过其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具体实施其职能。三者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关系,无高低贵贱之分。三者中,无论以调解、裁决、判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者在实施其职能时,彼此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厚此薄彼或互相拆台、相互推委。 由于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
    • 国际商事仲裁的情形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0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
    • 我国对国际仲裁的管理体制采取的是哪些样的国际仲裁机构制度体制?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8
      以下是几个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中关于国际贸易的仲裁规则一样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
      国际仲裁是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如果要问通常会用到哪些法律,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过国际商事纠纷中贸易纠纷比较常见,所以有关贸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会用的多一点。 另外,因仲裁的地点不同也会使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比如,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常选择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因此会适用英国的相关法律。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