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原是普通的食管溃疡,却被医生草率认定为食管癌,以至医疗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共322034元。
现年54岁的李先生,因感到咽喉不适,吞咽不畅,且睡眠时鼾声大,于2002年6月下旬来到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五官科门诊部就诊,经放射科GI检查,诊断为食管下段病变,食管癌可能大。同年7月1日,李先生入住该医院。入院后医生再次诊断为,食管下段癌。
7月8日,医院为李先生实施了食管下段病变切除术。术后第3天,病理报告显示李先生的病症实际为食管下段近贲门处慢性溃疡。
由于误诊而遭受不必要大手术的李先生,术后产生了胸腔积水,高烧不退,胃液倒流等严重不良反应。术后第5天,院方又为李先生行剖腹探查,再次为其作了倒置胃管,空肠造瘘手术。更为可怕的是,手术当天李先生出现氧气交换差,心率加快至每分钟160次,呼吸衰竭。为了挽救李先生的生命,医院又一次切开他的食管,安装了呼吸器,并发出病危通知书。
此后,李先生虽然呼吸衰竭得到控制,但腹部伤口却出现爆裂,大肠外流。经医治,李先生腹部渗水又发展为腹膜炎。2003年2月,院方请外院专家会诊治疗,并先后为李先生实施了12次食道缝合处扩张术。李先生的症状总算有所改善,但胃潴溜至今未有好转,仍需治疗。
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先生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李先生认为,由于院方作了错误的诊断,实施了错误的手术,且在手术及术后护理中也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5.69万余元。
对此,医院则认为,因李先生所患食管溃疡范围大,溃疡直径大,术前诊断有一定难度,故直至在手术中仍诊断为食管癌,直到病理诊断方知是食管溃疡。医院称,对李先生的诊断,被告在主观上是尽了很大努力的,在主要治疗方案上也不存在大的过失,治疗过程未违反操作常规,因此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请求。
在审理中,应李先生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作医疗鉴定,医疗专家分析后认为,院方诊断依据不足,缺乏纤维胃镜检查,没有病理诊断,误将食管溃疡诊断为食管癌,患者术后出现的食管狭窄、胃肠功能紊乱等手术后遗症,完全由上述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术后出现呼吸功能不全,吻合口狭窄、感染,均为手术后产生并发症,但院方进行了积极处理。结论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黄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请求医院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以医方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行为为前提。现原、被告双方对上海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异议,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医方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赔偿李先生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2034元。(顾建国茅璐依)
一、误诊的表现形式
误诊,顾名思义,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其主要体现为:
(1)将无病诊断成有病。
该种情形使患者精神上倍受疾病恐惧煎熬,物质上为治疗所谓疾病支出不必要的费用。这种情形下,虽然最终无病的结果给患者带来了一丝庆幸,但由于医院误诊致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精神上的折磨,尤其是精神上的折磨使得患者更加愤怒,若不对此种损害加以补偿,势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缺乏应有的信任,医院也疏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应有的注意义务。
(2)将有病诊断成无病。
由于医院的这种致命错误,使得患者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不仅损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会剥夺其生命权,基于这种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必须加以救济。
(3)将此病诊断成彼病。
主要表现为将此病症误诊为他病症、将重症状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忽略并发症状中的一部分等。这种情形下不仅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导致其负担完全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如延误诊断、患者重复就诊或病情发展严重而额外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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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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