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的限额: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佛山社保基数
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的300%(20004元/月)确定,下限按照3100元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6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调整。
3、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按照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佛山市最低工资1720元确定。
4、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75%(4544元/月)确定。
5、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60%(3635元/月)确定。
备注: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8自然年度(即2018年1月至12月)调整。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调整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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