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克扣工资辞职,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27 23:04:53 206 人看过

案例:

李某于2010年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2012年8月以来,为防止员工跳槽,公司每月从职工工资里扣除500元作为押金。李某不服,于10月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遭到公司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公司应该支付给李某经济补偿。《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用工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李某是主动辞职,但从实质看,李某辞职是由于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引起的,并非出自本人意愿,故李某在缴纳了失业保险费1年的前提下,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据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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