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如何申请登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4 11:11:17 425 人看过

一、夫妻共有房屋如何申请登记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实行房屋登记簿制度后,房屋权利归属将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为了保障夫妻双方权益,对于夫妻共有房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涉及范围如下:

(一)向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如属夫妻共有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签订。

(二)已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属一次性购买并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可凭预告变更登记申请书(须开发商盖章)、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等)、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变更登记,增加配偶姓名;属银行按揭并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可凭预告变更登记申请书(须按揭银行、开发商盖章)、按揭银行同意增加配偶姓名的证明、夫妻关系证明、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由夫妻双方、按揭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变更登记,增加配偶姓名。若已具备办证条件的,可凭上述材料在办理房产证同时申请增加配偶姓名。

(三)对于原已以夫妻一方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的,可凭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等材料,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增加配偶姓名;

如属银行按揭的,可凭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按揭银行同意增加配偶姓名的证明、夫妻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等材料,由夫妻双方、按揭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增加配偶姓名。

(四)对于自建、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均应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若原有办证资料为一方名,均可凭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房产证。

二、共同共有房屋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三、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方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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