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应符合什么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44:13 286 人看过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正面确认了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而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却未从正面确认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但规定了视听资料证据应当符合的要求。

(一)公共场合下录制的视听资料

根据公共场合、场所无隐私的原则,一般来说,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在公共场合、场所的言行,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有种观点认为,公共场合、场所的录制要具有合法性,否则为违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合法性是指在政府机关,办公场所,金融机构,交通道路,汽车场站,轮船码头,交通工具等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合、场所经公安机关强制或者批准安装固定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现今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盛行采取流动方式录制的视听资料作为依据对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处罚是没有依据(法律、法规)的、违法的。可是我觉得如果按照这种观点,那行政相对人的一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或者违法的行为又将如何限定?我们都知道我国的行政人员的监督可以说仅仅只靠纪检等一些少的机关来进行监督,而这种方法是不可能监督到位的,中国的国情又使群众的监督表现的那么苍白无力,录得真实的音像和声音是不会骗人的,在这样体制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些侵犯到所谓的隐私权,但是,在公共场合或场所,大家都是透明的,都在公众的监督下行为,所以我认为流动方式录制的视听资料,只要在法律修订时将其具体的运行方式、要求等具体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对这一行为做具体的解释,完整的视听监督会起到很好的反腐效果。

(二)非公共场合下录制的视听资料

1、在场人的私录

某人与他人谈话、交往,即表明他人愿意对方及其他在场人了解他的言行,因此,在场人取得当事人所传递的信息就不必等到其同意。有种观点认为,在非公共场合,在场人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认为这个结论并非完全基于私录行为的违法性(在场人的私录行为是否违法要视所录制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的隐私而定),而是衡平私录取证者的利益与全体社会成员轻松自在生活的权利的结果。国家立法的过程就是利益取舍的过程,法律的难点也就在于取舍。在实际生活中,普通人日常的言行不可能都像谈判、缔约那样严谨,难免会有敷衍、会有口误、会有戏言,这还不包括一些当事人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通话不见面的机会,运用诱导性的问题进行提问而作出可致歧义的回答(这与汉语言文字的多义性以及外延模糊性有关)。如果在非场合私录的视听资料均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就必须时时处处提防他人私录,否则言行稍有不慎,就可能于已不利。这显然侵犯了私人生活的空间,限制了个人言论、行动的自由。尽管排除私录视听资料可能会造成一些案件取证困难,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决不应以牺牲公民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为代价。我不怎么赞同这一观点总觉得限制的太死,太不知道变通,太绝对。一个案件,除了使用视听资料可以还原案件的真相,其它的证据都被销毁、灭失了,那受害人如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一竿子打死,所有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为什么不可以有效地运用这一我国独立的证据呢?如果不能有效地运用,那还要它怎么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人们之间的交往本来就应该是真诚的,并不是说一定要防着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权,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发表自己的观点,只要这个观点与这个时代不脱节。一个人如果没有做过损害其他人的事,或者违法的事,又为什么会怕他的言论被记录呢!没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有口误,有戏言,但是,这些口误、戏言是很容易被听出来的,我们都知道,人说话是有语调与语气的,根据当时的情景、当事人的前后的言语、言语的语调等完全可以判断那句话的可信度。有过这样一则案例,2003年,王某的朋友刘某找到他说,由他们两个人合伙经营自己的加工厂。王某答应了刘某的请求,投资50万元,但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后来,刘某却一口否认这笔投资。后在律师的指点下,王某要刘某分期或只归还部分欠款,但刘某始终不答应。之后,刘某在酒后说出了真相,王某及时录了音,并将录音提交了法院。但法院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酒后的话没有可信度,而且也没有征得刘某的同意,不能作为证据适用;二是虽然刘某喝了酒,但他的意识是清醒的,可以作为证据。后主办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可以说这个法官是明智的,试想如果法官不采用这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受害人王某如何维护他的权利,除了录下的刘某的自我承认,他没有任何证据资料来证明他的确借了50万元给刘某。就这个案例而言,作为唯一证据的视听资料是不能不做作为独立证据来使用的,而且这一视听资料也未侵犯到刘某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所以,只要合理有效地使用视听资料,在有法官对视听资料的作用、效果和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作出判断是否把视听资料的证据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

2、非在场人的私录

非在场人的私录行为其实质是了解他人秘密、包括隐私的侵权行为,而且通常采用我国法律所禁止的窃听、偷拍等手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故且不论其是否已经构成犯罪,这种取证方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论其录制内容是否涉及他人隐私,所形成的私录资料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妻子当怀疑自己的丈夫有婚外情,在外与人同居的,就聘请私家侦探为其找证据的,要证明与人同居的,我国法律规定了捉奸在床的,而作出亲密动作的却不能算作是证据,于是一些私家侦探就乘房子里没人时装上监控器,录下房子里的一切,这显然是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因为第一它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第二它的内容的公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风气。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非在场人的私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视听资料相关文章
  • 浅谈民事诉讼中偷拍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视听资料除了具有所有证据的共同属性之外,还具有如下特点:(一)视听资料具有物质依赖性。一方面视听资料的本质是一种信息,是借助于有形物质而存在的无形物质。它的形成以及对该证据的感知、了解都必须依靠一定的特定仪器和设备。记录、反映案件事实的声音、动作和数据资料并不能单独存在,它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载体(如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等),没有这些物质作为依托,可供人们视听的信息资料就会转瞬即逝,无法掌控。另一方面,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也需要专门的精密仪器才能识别。如声音、图像等音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没有录像机、电子计算机的检索系统,电子监测器等现代设备,无论多么生动的形象,真实可靠的内容也只能停留在磁盘和存储器内,不仅不能辨别其真伪,更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总之,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其制作、收集、审查与运用都将依赖于科学技术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诉讼科技含量的提高,视
    2023-06-11
    78人看过
  • 欲作为证据提交的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当符合的条件
    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便捷证据,它是指行为人在取证方式上采取秘密手段,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音响、图像或者电子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直观性,单纯从证明的内容上看,具有较高的价值,但也存在易受人为篡改或剪接,重制后无任何痕迹可寻这一弱点,而且如果取得手段不合法,往往会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等。在司法实践中,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经历了从被认为取证方式不合法、侧重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绝对性,到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并重的过程。早先是立法禁止,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复(1994)39号)称:“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后来是有限承认,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2023-04-21
    85人看过
  • 视听资料是指什么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些新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地进入证据领域。作为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是侦查人员事后获取的、记录犯罪实施过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一种证据。
    2024-01-05
    192人看过
  •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
    视听资料的概念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视听资料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
    2023-04-27
    169人看过
  •  怎样评估视听资料的可靠性?
    要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需要关注其制作背景、内容真实性和与其他证据的比对。视听资料包括视觉资料、听觉资料和声像资料。视觉资料可以通过观察图片、视频等来判断其真实性;听觉资料可以通过听取声音来判断其真实性;声像资料可以通过观察图像和听取声音来判断其真实性。因此,在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时,需要对这些资料的制作背景、内容真实性和与其他证据的比对进行关注。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首先,需要关注视听资料的制作背景;其次,必须核实视听资料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最后,需要将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1、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视听资料无声机读件等。2、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3、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2023-10-31
    370人看过
  • 担保合同的合法性要求符合哪些条件?
    第一因为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它从属于主合同。因此担保合同要成立之前,前提是有有合法有效的组合同存在。第二,担保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的无效,也不能违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第二个条件。第三个条件,担保合同必须要有债权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你出具什么样的担保担保内容,要有债权人同意。就是这三个条件。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上述三种方式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7-06
    195人看过
  • 如何证明结婚彩礼的合法性——举证与视听资料的认定
    赠送结婚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结婚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给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男女双方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男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2023-07-04
    287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对提供视听资料的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2)原件或者原物已下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2023-06-08
    458人看过
  • 视听资料的证据化是什么?
    较高的准确性和可能的虚假性。因此,对其虚假性(包括取得手段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原作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环节。只有经法定程序筛选后的视听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实际审判中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私录视听资料经常被被录制方指责为“下圈套”,认为在录音中的话语不是自己真实意思之表示。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只涉及证据能力的问题。因此,当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将自己的录制经过等提供于法庭,通过质证程序,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加以判断。对于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于庭审之外,法官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考究视听资料证据化问题之际,要结合民事证据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一个对等的地位,审判机关应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平等的对抗环境。如果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要求过高,等于限制了举证方提供证据,这对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私录不涉及他人个人隐
    2023-08-05
    481人看过
  • 投资移民要符合什么要求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其配偶及未超过15周岁(含15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一同申请。2.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3.申请人拥有至少50万美金可解释来源的流动资金。4.申请人拥有至少200万美金的家庭净资产。一、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要求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一、申请条件(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2.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2.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共同条件;1、申请保障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单身申请人
    2023-03-27
    477人看过
  • 视听资料的高技术性如何表现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较之其它证据种类,视听资料具有高技术性。其高技术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物质依赖性。表现为声音、图像,数据和信息等的视听资料是以声、光、电、磁以及其他粒子等媒体形式存在的。要将这些通过人们自己的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无形物质原声、原貌地保存下来,必须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一系列的能量转换,使之固定或者储存在有形物质中。如果没有这些有形物质作为依托,可以供人视、听的信息资料就会转瞬即逝,而无法捕捉。2.视听资料具有便利高效性。视听资料所涵盖的信息量极大,并且可以反复使用,于若干年后仍可重现当时的真实情况,具有较长时期的稳定性。而且利用电子计算机情报检索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存和使用视听资料,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证据的利用率。3.视听资料具有
    2023-06-13
    344人看过
  • 视听资料调查收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储存反映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电话录音及电脑储存的数据资料等多种形式。在调查中,审判人员谈到,关于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虽说早在1982年我国试行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创设了,但在实践中,以此作为证据的并不常见。这除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外,还与法院的具体操作有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有个司法解释,中心思想就是在以录音等形式取得证据时必须要获得对方(即被录音对象)的同意,否则该证据资料将不会获得法院采信。基于这条规定,使得民事审判中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比较少见。我翻阅了卷宗,的确,没怎么见着这种证据形式。如果视听资料需要由法院调查人员进行调取,也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所谓原始载体,是指以直接来
    2023-06-06
    356人看过
  • 法律上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包括哪些
    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3)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
    2023-06-11
    198人看过
  • 房地产中介应符合什么要求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该要具备下列条件,要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还要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还应该有必要的财产和资金,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时,应该要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还应该要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中介能代签合同吗中介可以代签合同,但房产中介代签合同需要有明确的授权。房产中介,也叫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应当经过备案。作为专业的房地产服务机构,行政部门对于中介有系统严格的管理制度。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协议,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产交易中一般只提供房地产居间介绍业务,提供代办贷款、代办登记等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利益的关键事项时,应当明确说明,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签订合同。虽然房产交易法律法规允许买卖双方委托
    2023-06-20
    13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 1、视觉材料又称无声视频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片、幻灯片、投影仪、无声录像带、无声电影、无声机器阅读等; 2、听觉材料又称录音材料:包括录音、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又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电影、视听光... 更多>

    #视听资料
    相关咨询
    • 有合法的离婚视听资料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01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
    •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重合有什么区别?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5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
    • 离婚视听资料该怎样合法获取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01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
    • 死缓的要求应符合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23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 检察院调取视听资料要哪些要求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2-04
      1、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2、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3、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