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可不可以二次更改
离婚协议中除了离婚的部分,其他的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不可以更改。如果另一方不愿意更改,可不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但是法院在审理后发现没有欺诈和胁迫情形的,不会准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在协议离婚后可不可以再起诉
《民法典》规定在协议离婚后,若是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可不可以再次起诉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书可不可以自己手写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书可不可以自己手写,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处理等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即使进行公证,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有一方不按照约定执行时,另一方应当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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