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一、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1、所谓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保全内容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即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三、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债权人能否就此取得优先受偿
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依据此条司法解释,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就能够通过次债务的直接清偿而获得优先受偿。该条司法解释已广受诟病,因为其违反了合同保全中的“入库原则”。一旦法院裁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也应当首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中,然后由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就该责任财产平等受偿。司法解释还规定,规定突破了“入库原则”,最终也破坏了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甚至使得提起代位权诉讼具有了优先受偿的债和特别担保的效果,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此条司法解释成立,哪一位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实际上已经取决于由谁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了。债权人争先恐后地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对于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也有失公允。因为《民法典》第535条已经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即“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既然能够通过代位权诉讼优先实现其债权,相应的必要费用却要归于债务人负担,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扣除,最终等于由全体债权人分摊,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显然难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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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谁是代位权人的权利?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30一、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谁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做一个假设。甲对乙有10万债权,乙对丙有10万到期债权,丙对丁有10万到期债权,丁对戊有10万到期债权,在乙、丙、丁都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甲能否直接对丁或戊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代位权只能向次债务人主张还是能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我认为,应当允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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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的权利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4(一)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三)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五)诉讼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