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不作为问题:
行政不作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却不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一、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一)行政职责范围实施方面: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正常公务,不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对属于行政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或按要求补齐材料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
(二)行政程序实施方面:不按程序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投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未说明不受理理由;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
(三)行政责任实施方面: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信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额外要求和条件,有意刁难服务对象等。
(四)行政执行实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未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未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主管部门未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的陈述、申辩。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是行政不作为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对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第
(四)、(五)、(六)项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看,可以发现,除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种类得到扩展外,另一个细微变化是:《复议条例》第九条第
(六)项单纯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
(十)项则强化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发现,立法者在此突出了“申请”这一前提条件。再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的三项规定来看,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均有“申请”这一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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