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而实施强制医疗监督的检察院应该是作出决定的同级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决定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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