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公共信息用语翻译管理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总结。公共信息用语翻译的规范化要首先从语言规划入手,把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国家语言文字应用等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中,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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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第16条有什么新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5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定会的审定,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审委会讨论形成审定意见和表决时,研制组人员应回避。审定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3/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3/4同意方为有效。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说明的附件。函审时,函审时间为一个月。审定办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3),报审委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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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语言和文字侮辱他人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13用语言和文字侮辱他人涉嫌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暴力行为侮辱,指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二是、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三是、文字侮辱,即以文字、漫画的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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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陕西在线咨询 2023-11-3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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