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方法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被告。这意味着,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向被告提出诉讼。同时,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应当积极履行其诉讼职责,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需要充分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不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则应当承担败诉风险。因此,被告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程序,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确保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
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被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需要充分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不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因此,被告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程序,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确保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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