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0 13:56:59 349 人看过

【阅读全文】

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区县建设用地事务所: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第五条为(拆迁估价委托)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即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房屋和私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及房屋所有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迁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被拆迁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区县房地局应当对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邀请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

三、第七条改为第八条(拆迁人义务),修改为:

拆迁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拆迁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估价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被拆迁人义务):

被拆迁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配合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估价人员现场查勘):

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有必要的可拍摄录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拒绝房地产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或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拒绝估价的处理):

被拆迁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估价无法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类型的房屋进行估价。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抽样估价):

对成片简屋、旧里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做抽样估价报告。抽样估价样本比例不得低于同类被拆迁房屋建>面积的5%。抽样估价结果明显低于被拆迁房屋所处区域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拆迁人应当将抽样估价的结果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估价机构可以不再出具分户估价报告;但被拆迁人要求对其房屋进行估价的,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延长期限)。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公示及咨询),修改为:

估价机构在向拆迁人出具估价报告前,应当将拆迁估价的初步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3日 21: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上海刑事律师,房屋拆迁评估
    在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以及《房地产估价规程》不符合。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例如: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个别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其次,《房地产估价规程》中也找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
    2023-06-10
    104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
    ,供您参考。呼和浩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不包括拆迁附属设施、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补偿金额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房屋拆迁评估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房屋区位补偿价,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的补偿价。由市政府按年度公
    2023-08-15
    359人看过
  • 城市房屋评估后的拆迁装修补偿
    一、国务院305号令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1、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3、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
    2023-07-03
    387人看过
  •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定[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个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市房屋产前补偿平谷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长安、裕华、桥东、新华、桥西各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方可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认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二级以上《房
    2023-04-22
    252人看过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解读与分析
    【阅读全文】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5月31日南>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3]78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具备国家或省一级注册的土地评估资质。拆迁当事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评估业务。第四条拆迁评估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第五条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并出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
    2023-07-02
    451人看过
  •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第二条凡符合《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建设单位应凭市规划局、市土地局的批准文件,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被拆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发布拆迁通告,明确拆迁范围,限定拆迁时间;并通知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拆迁通告发布后,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从建设需要,按项目建设要求按期搬迁。被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先拆迁腾地、后处理
    2023-04-23
    345人看过
  • 2024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定是什么1、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2、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
    2023-11-18
    152人看过
  • 国家房屋拆迁评估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国家房屋拆迁评估做出了如下详细的规定:1、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3、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一、房屋拆迁评估依据有哪些1、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补偿拆迁款的5%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过5%的,可由选定的房地
    2023-02-22
    417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拆迁人员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第三条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拆迁工作人员
    2023-07-05
    353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标准,国务院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一般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当城市房屋拆迁后就涉及到一个拆迁赔偿的问题,其中有个问题就是关于装修评估赔偿问题。一、国务院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1、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3、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二、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标准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当然
    2023-04-23
    187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公布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评估与经纪人协会、各有关评估机构: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我局审定,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家机构符合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条件,允许从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原渝国土房管发[2005]99号文废止。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序号企业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1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7号5楼40001563861471李一兵一级2重庆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10F40001589039800刘小娟一级3重庆同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23-07-07
    228人看过
  • 关于规范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告知问题的通知
    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关于房屋评估结果的知情权,现就房屋评估结果告知问题规定如下:一、拆迁人委托有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拆迁人有告知义务。二、评估结果告知可采取现场公布、分户送达方式。评估单价分解出区位综合平均价格的,拆迁人在拆迁现场显著位置公布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各类房屋区位综合平均价格,视同告知。房屋重置价以及被拆除房屋的具体评估结果,拆迁人应以书面通知方式分户送达,其评估结果可以是列表或评估报告原件,也可以是加盖评估机构、拆迁人单位公章的评估报告复印件。书面通知里应交代以下内容:(一)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和单位地址;(二)评估时点;(三)被拆除房屋具体评估单价;(四)确定房屋重置价的房屋结构、等级、成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五)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鉴定的途径、期限,以及放弃申请鉴定权利的
    2023-04-22
    258人看过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4月5日施行
    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近日印发的一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了解到,在从事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过程中,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该规定将于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内容应包含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名称、四至范围、征收房屋大致户数及建筑面积,完成评估时限、需要估价机构数量、估价机构拥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以及估价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
    2023-04-22
    71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失效]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应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互换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房成本价的三分之一出售;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十四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新房的市场价格出售。互换房屋的差额价款应一次付清。私房所有人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区、县房产登记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价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给予补偿;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估价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奖励;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对自住的私
    2023-06-10
    44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呼和浩特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4-14
      ,供您参考。呼和浩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房
    •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机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如何评估房屋拆迁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6
      第四条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须是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与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指对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出各类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户评估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结合该户房屋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出该户房屋的市场价值。第
    • 房屋拆迁补偿定额,房屋拆迁评估的评估原则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8
      在拆迁补偿中有关拆迁补偿的方法。市场比较法是最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
    • 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3-10
      房屋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 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有对评估机构,评估标准等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 房屋拆迁评估会考虑装修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0
      关于你提出的房屋拆迁评估会考虑装修吗的问题是这样的,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