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终于落下帷幕,被害人左某的家人终于获得137541元的赔偿。
2007年4月17日2时许,一出租车驾驶员王某驾车由宣城往宁国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104线202Km+30m处,发现一老妪倒在道路上,遂设置路障保护现场,并电话报警。恰在此时,高某驾驶的系何某所有的货车从宁国方向驶来,因未有效避让,车辆从老妪身体上通过。随后,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赶至事故现场进行勘验,交警认定:老妪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但未能认定肇事人和事故责任。
后经查实,老妪姓左,从2003年3月起至其死亡之日,她一直在宣城市区做保姆。
事故发生后,因左某家人既找不到逃逸车辆驾驶员商谈赔偿,又得不到后一位碾压左某的驾驶员赔偿,遂将碾压左某的驾驶员高某、车主何某及何某所有的车辆投保的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告上宣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166108元,丧葬费897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225082元。
法院审理认为,左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可判定系外力损伤所致。但左某一开始到底是怎样倒地的没有证据证实,因为在被告高某驾车从左某身体上通过前,左某已经倒在道路上,生死不明,而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左某系被告高某驾车碾压致死,因果关系缺乏证据证实,故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高某开车碾压了左某,对左某家人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驾驶员高某及其车主何某连带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原告方不服该判决,遂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原告方提供了由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该笔录证明在高某驾车从受害人左某身体上通过之前,左某有一些生命反映,说明左某至少当时还没有死亡。交警部门虽然没有查清左某原先倒地的原因,对该起事故没有认定谁来承担责任,但是,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根据其多年开车的常识判断,受害人左某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倒地后遭遇高某驾车碾压这一情况应当符合客观事实。
二审认为,左某在遭遇车祸倒地的情况下,高某驾车由宁国往宣城方向行驶至此,未采取有效避让,开车从左某身体上通过,该行为足以使一个健康正常的人受到十分严重伤害乃至死亡,故高某的这一行为与受害人左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高某具有明显的过错,高某对本起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无法查清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下,确定高某承担50%的责任较为合理,车主何某应与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高某、何某赔偿原告物质损失赔偿金的90%。故二审法院判决: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直接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8786.9元;高某、何某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8754.1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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