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7:22:33 136 人看过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如下: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兼顾利益、提供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隐私权的保护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不少农村地区的村民开始在翻建房屋,一些农民建筑了二层小楼,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相邻关系纠纷——附近的村民认为自己的采光权、隐私权等会受到损害,故起诉法院要求封堵楼房二层窗户或要求拆除楼房。

该问题的产生有经济、心理、道德、法治等几方面原因:

一是顺义拆迁趋势下,一些村民希望改扩建自己的院落,以期望得到更多的经济补偿。不少村民因从媒体上得到种种拆迁钉子户报道或听到民间有关拆迁一夜暴富的传闻,从而期望自己在拆迁中获取更多利益。有人想到增加户口人数的做法——将户口迁回农村,有人则想到要增加住房建设面积——其中的一种做法就是增盖东西厢房,或再改建高层楼房。

二是经济收入增加,不少人开始出现炫富心理。从现实情况看,农村村民的平均居住面积是远远大于城镇居民在楼房居住的平均面积的,农村宅基地的面积足可以满足村民的居住、生活等需求。之所以有越来越多人会在农村建造过高或二层以上的建筑,极少是为了解决居住问题,而有炫富心理因素导致。

三是农村传统风俗习惯弱化,村民道德底线有所降低。在农村,无论盖多高的北正房一般不在房后留窗户;邻里之间建造房屋,要事先征求邻居的意见;农村间发生纠纷,一般由农村中有威望的人进行调解但以上诸多风俗习惯正在弱化,不少人更在乎自己的利益,只要不犯法(其含义其实是只要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任何争取个人利益的事情均成为正当的。如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少人已经将自己降低到道德底线约束的程度。

四是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但忽视权利义务的统一,滥用权利。在农村建造过高或二层以上建筑时,认为自己只要是在相关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使用范围内、不越界,就可以建造任意高度、任意造型的建筑物,却忽视了其过高的建筑物以及朝相邻方开窗等情况给其周围居住者带来在采光、保护隐私等方面的障碍和侵犯。此情况属于权利的滥用,盲目扩大他人的义务范围,增大相邻方的容忍义务。

针对纠纷现状,顺义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应该明晰拆迁补偿政策,避免出现跟风私搭乱建。要在拆迁前做到原则明确、标准统一,要严格违章建筑的划分标准,对违章建筑进行合理划分并及时拆除,避免补偿违章建筑带来的不良示范效应。

二是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村民道德和法治水平。和谐的农村环境,不仅在于农村环境如何优美,更在于村民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能够妥善处理彼此间的纠纷,维系村民之间的和谐氛围。法庭应与其他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加强相关的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村民道德修养和法治水平。

三是相关部门应重视农村规划和建设审批,杜绝违章建房。在新农村改造过程中,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做好农村建设规划,各农户应在统一的规划要求下建造自有房屋。建造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审批规定,对于未经审批私自建筑的,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查处。

四是采取措施打击权利滥用,消除对相邻方造成的妨害。农村建筑楼房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其实质仍是相邻关系。一方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上建筑房屋或楼房时,除了考虑合法地使用法律规定的土地范围外,还要同样注意合理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相关的通风、采光、隐私保护等问题。对于农村地区楼房建后窗户的,要调解或判决采取封堵后窗户等措施,消除对相邻方的影响,消除权利滥用的情形。

五是全方位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的矛盾。可以采取平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多方法多途径多角度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努力化解双方的矛盾,避免出现更多的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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