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将张某的两亩承包地写入李某的承包合同,县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证。如何处理争议?处理这些问题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发审[2005]6号)第六条因承包地收回、调整产生的纠纷,或者发包人收回承包人放弃或者放弃的承包地,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发包人不单独承包承包的,承包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应当予以支持发包人将承包地分别承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退还承包地,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放弃或者放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二轮土地承包,发包人将张某的2亩承包地写入李某承包合同的,视为发包人收回张某的2亩承包地,重新承包给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应当将承包土地返还张某。在第二轮承包中,由于当地条件的复杂性,留下了大量类似的问题。
针对此类问题,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如河北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规定:“对于在第二轮承包续期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将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民的,应当返还承包地。对因外出务工未参加第二轮续约,现要求承包土地的家庭(自愿放弃与用人单位承包权的除外),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家庭承包的土地第一轮续约由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受让人)承包给其他农户,按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一户两份地),受让人已按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原承包的外来农民承包的土地应当返还。”
家庭承包分户时,新增人口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人人平等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民作为承包人。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集体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都有自己的份额。二是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签订合同。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改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主张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土地。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稳定不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关于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新增人口的承包: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留的流动土地;依法复垦增加的土地;承包人依法自愿归还的土地。”当地机动化用地和新增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的,新增人口的承包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考虑。如果既没有流动土地,也没有新的土地要承包给新人口,新人口承包土地的问题应该在家庭内部协商解决。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业占用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承包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原承包人与用人单位在土地上的合同关系终止。”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审[2005]6号)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出让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是,雇主不能同意或延迟说明其立场。”处理这些问题的原则是:一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转让成立的,应当保留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人不应当回去要求返还。第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以转让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无效的,出让人可以要求返还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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