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老先生承租本市公房一间,面积40平方米,内有自己、大儿子和外孙三个户口。2004年9月,李老再婚,配偶非上海户籍但一直与李老同住。2005年4月,李老先生的大女儿将户口迁入该房;2006年3月10日,二儿子也将户口迁入此处;外孙于2004年6月和上海籍人小张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3月5日,动迁单位发布了动迁公告。现李老先生想知道家中的这些户口及自己配偶是否都算是应安置人口。
解答:房屋拆迁安置有货币补偿、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形式。李老先生选择了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人口应为该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根据上海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李老先生的二儿子虽然将户口迁入,但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尚不足一年,且不在此实际生活居住,因此不属于同住人。外孙媳妇小张有本市户口,结婚之后一直居住在本房屋内且未在别处公有住房拆迁中获得补偿,应为同住人。大女儿的户口在此处已经超过一年,也在此实际居住,且别处无住房,属同住人。作为李老的配偶,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李老配偶应属安置人口。所以李老公房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李老先生及其配偶、大儿子、大女儿、外孙和小张都应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一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55年12月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卢XX,系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卢XX,男,1954年5月生,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副处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申XX,赣州市公房管理处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金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赣州市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XX,赣州市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刘XX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民一(1)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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