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哪些劳动活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17:03:23 254 人看过

一、女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哪些劳动活动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的劳动范围: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哺乳期内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一般不能辞退哺乳期的员工,除非该员工具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重大的过错。如果不具有上述情形,则单位属于违法辞退,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辞退哺乳期员工的赔偿金包括哪些方面的损失

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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