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冲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4 20:32:46 119 人看过

劳动监查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劳动仲裁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以后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一、故意拖欠农民工资如何处理

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依据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法的体现

依法执法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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